宁夏两会召开期间,宁夏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宁夏律师协会副会长卢红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在离婚案件中严格落实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提案》。
卢红提到,离婚不仅意味着感情的结束,同时涉及到财产的重新分配。因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不当而引发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之所以此类矛盾频发,一方面是因为很多家庭主妇或未掌握家庭经济大权的一方,在离婚时才发现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一无所知,致使无法分割财产,法律权益受损;另一方面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不明或隐敝性很强,所以,即使离婚案件的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调查,但仍会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全面查清的可能。由此,离婚后又因婚内共同财产存在争议而再次提起共同财产分配的诉讼,也时有发生。
卢红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创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其中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力度还不够,大量案件的统计信息显示,大部分家庭中夫妻双方的财务信息处于不对等状态,这种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家庭弱势一方(如全职主妇或低收入者)权益受损的风险。
“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明确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准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各级法院应严格落实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向案件当事人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内容、申报的适用情形及时间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卢红说。
卢红建议,制作《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制式表格并广泛应用于各级法院的离婚案件中。表格中载明的事项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不得隐瞒或遗漏,同时要求提供与申报财产相关的证据。关于申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由法院依法认定。同时建议将申报的财产期限从案件受理之日往前追溯三年(结婚时间不足三年的,追溯至自结婚之日)。
此外,卢红建议要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的法律后果。同时,将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列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一经查明即视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严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如果在离婚诉讼终结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未如实申报的情形,进而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的,卢红建议法院在处理时应对未如实申报一方一律不予分配该财产。
最后,卢红建议提高公众家庭财产管理的法律意识,各级法院的婚姻家事法庭通过以案释法,向公众宣传家庭财产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保存财产信息的必要性,鼓励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中对财产进行共同管理与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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